中国代表团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第28届会议第一期理事会上关于“两年规则”的发言

2023-04-04 05:17

中方感谢比利时和新加坡共同协调员所组织的关于“两年规则”的闭会期间非正式对话。中方此前提交了书面声明,表明了对相关问题的看法。中方认为,工作组的工作卓有成效,共同协调员提出的一些问题对我们加深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很有帮助

针对共同协调员简报中第25段列出的待讨论的内容,中方愿意分享些初步看法:

1.关于审议程序中方认为按照15c提交的工作计划申请在审议程序方面并不具有特殊性根据第 165(2)(b) 条规定,按照《执行协定》附件第三节设定的批准工作计划的一般决策程序进行审议。由法技委审查并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再由理事会在法技委建议基础上对有关申请做出决定特别是在开发规章尚未制定的情况下,法技委作为专家机构的审议工作就更为重要,将为理事会做出决定提供重要的环境、技术等方面的基础

2. 关于公约1639)条所述理事会提供给各委员会执行其职务的“指导和指示问题,一些代表团认为,在《执行协定》附件第一节第15 (c) 段设想的情景中,理事会可以向法技委发布指导指示,包括在开发规章未出台情况下核准或不核准工作计划提出建议。这一解释很值得商榷结合我们对《公约》有关条款立法过程的考证,第1639)条所述理事会给各委员会执行职务的“指导和指示”,仅是针对第16310)所述为各委员会有效执行其职务”提供“指导和指示”,理事会对法技委应否就核准提出建议的指示并不属于这种情况模糊机构职能边界

此外,中方注意到,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首先,针对简报中第25a)段,“理事会是否有法律依据推迟审议和/或暂时核准待决工作计划申请”这一问题中方认为,根据《公约》附件三第6条和《执行协定》附件第3节第11段,理事会在收到法技委的建议后尽快开始审议理事会在审议时限上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可以视情设定更长的审议期限。但这是否意味着,在开发规章不出台的情况下理事会可无限期搁置审议及核准,抑或此种延长审议是有限制的延长这一问题仍需仔细研究。此外,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包括:1. 是否可以根据暂时核准的工作计划签订开发合同或是临时开发合同2.作为审议标准之一的理事会可能临时通过的任何规则、规章和程序是否包括开发规章草案需要进一步澄清

中方期待理事会就有关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讨,以期达成共识。

谢谢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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