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团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第28届会议第一期理事会上关于“检查、遵守和执行”的机制框架问题的发言

2023-04-04 05:19

谢谢协调员女士,这是中方本次会上第一次在本工作组发言,我愿首先感谢您对本工作组所做的大量工作,中方将积极支持您的工作,也相信在您的有力领导下,我们工作组的工作会取得新的进展。

我们也非常感谢挪威代表团及其他代表团为这项重要的工作所进行的积极努力。中方在这个问题上有些不同的观点。这里也绝非只有遵约委员会(Compliance Committee)或检查团(Inspectorate)两个选项。

中方在今年1月向管理局提交了关于“检查、遵守和执行”条款草案的总体意见以及具体案文修改意见,我们注意到协调员修订案文(ISBA/28/C/IWG/ICE/CRP.1)客观反映了各方包括中方的意见,是一个很好的讨论基础,中方对此表示感谢。中方愿就“检查、遵守和执行”的机制框架问题再做几点发言。

1.关于“检查、遵守和执行”的机制框架这一非常重要的问题,目前尚存在分歧。正如协调人 Maureen Tamuno女士关于工作组第三次会议的口头报告中(管理局ISBA/27/C/21/Add.2,附件一第5段)所述:一些代表支持设立遵约委员会,一些代表对检查团模式表示满意,一些代表认为宜由法技委履行相关职能,以避免与现有机构职能重复和重叠。对此,中方一贯主张“检查、遵守和执行”的机制应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既有的法律框架来建立和执行,支持由法技委按照《公约》规定来履行相关职能。

2.法技委作为理事会的机关,在“检查、遵守和执行”方面被《公约》授予了广泛的权力及职责。例如,按照《公约》第165条第2款,法技委应:“经理事会请求,监督‘区域’内活动”;“就设立观察、测算、评价和分析“区域”内活动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方案,向理事会提出建议,确保现行规章是足够的而且得到遵守,并协调理事会核准的监测方案的实施”、“经海底争端分庭……作出裁判后,就任何应采取的措施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向理事会建议发布紧急命令”、“就检查工作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事宜,向理事会提出建议”等等。此外,按照《公约》第165条第3款规定,法技委委员亦可执行监督和检查的职务。以上这些条款均反应了法技委在“检查、遵守和执行”方面的职能。客观讲,根据《公约》,法技委已被赋予较为广泛的检查和监督职能,新设立任何机构,都可能会影响到公约赋予法技委的职能,都可能意味着改变公约授权,包括目前提议设立的遵约委员会以及检查团与法技委在“检查、遵守和执行”方面的职能存在很多重叠,中方对此表示高度关切。

3.根据《执行协定》附件第1节第2段和第3段,根据《公约》和本协定所设立的所有机关和附属机构都应具有成本效益,管理局各机关和附属机构的设立和运作应采取渐进的方式,以便能在“区域”内活动的各个发展阶段有效地履行各自的职责。这都体现了在设立新机构方面的审慎态度。非确有必要不设立新的机构。中方愿强调,为开发阶段建立一套完善的检查、遵守和执行机制是各方共同的愿望,更是理事会根据第条的职责所在,但公约所要求的建立机制绝不等同于另起炉灶,不必然是建立遵约委员会或检查团等新的机构,而更可以也应该是完善细化现有机构职能。有些代表团提出过对法技委承担检查和监督等职能的一些担忧,这些担忧应通过细化规定法技委履行相关职能的要求来消除,而不是通过削弱或转移它现有的公约职能而实现。并且成立新机构所面临的问题比完善法技委工作更为复杂,如果我们有建立新机构的勇气,就更有完善现有机构的智慧。

中方认为,应在开发规章中落实《公约》建立的“检查、遵守和执行”机制框架,以此为基础修改完善草案,而不是考虑建立《公约》规定之外的机构。中方建议理事会可邀请法技委就其在开发阶段如何有效履行《公约》赋予的“检查、遵守和执行”方面的职能开展研究,并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谢谢协调员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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