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代表团在12届会议理事会上关于制订新资源规章的发言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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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建才 2006年8月15日 首先,对法律技术委员会会议时间的问题,我国代表团认为无论从效率还是节约经费的角度,沿续历届会议的方式是合适的。同时,感谢秘书长对法技委会议方式和下步工作的考虑,我想就秘书长发言中涉及我们关切的问题作些评论。 第一,我国一些专家、包括我本人出席了此次研讨会,会议提出了很多有关新资源的新认识,同时也表明我们对新资源的认识仍然是有限的。研讨会介绍了秘书处提供的ISBA/12/C/3(Part II)文件内容,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对多金属硫化物的矿区范围提出了5度乘5度的概念,秘书处文件对此问题有非常详细的论述,研讨会也对此给予了充分关注和讨论。根据秘书处以前提供的资料,尽管现阶段对多金属硫化物认识非常有限,但我们知道大洋中脊长度约 第二,对面积大小问题,我们在研讨会也提出了一些认识。要想确定勘探区的面积,必须了解最终可用于开发的面积有多大,还要考虑技术有效性和现场地质分布情况等因素,唯此才能推算出最终应确定多大的申请面积作为勘探区。根据现阶段的知识,最终用于多金属硫化物开采的区域应小于富钴结壳,这是因为多金属硫化物是一种立体的矿体,三维的矿体,矿体的厚度根据专家观点应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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