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代表团在管理局12届会议理事会上审议海底新资源勘探规章草案时的发言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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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建才 2006年8月10日 关于继续审议规章草案的方式,我国代表团将尊重大多数代表团的意见,但这不影响我们在现阶段就有关问题发表一般性评论。 第一,我国代表团在理事会审议规章时多次提出,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是两种十分不同的资源,这两种资源在矿体形态、分布特征、经济性和所处的环境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别,所以同一处理不利于规章的执行。上周研讨会专家的认识也表明两种资源的差异。 第二,勘探区面积问题,仍然是规章中最难的问题之一。在考虑面积问题时,既要防止垄断,也要顾及到投资者的积极性。关于两种资源的勘探区面积,我们在审议相关条款时还将提出具体意见。 第三,关于管理局参与方式(制度安排)的问题,去年在理事会审议规章时,我国代表团提到海洋法公约《执行协定》第9节的相关规定。该节第7段提到:大会和理事会关于下列问题的讨论应考虑到财务委员会的建议,。。。(f) 公平分配从’区域’内活动取得的财政及其他经济利益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以及为此而做出的决定”。我们理解,管理局参与方式(制度安排)里面已经考虑到参股、收益分成等经济利益分配问题。这一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回应,我们希望听到秘书处和其他代表团对此问题的解释和观点。 (秘书长南丹的解释 多金属结核规章规定的制度安排是平行开发制,这是为了鼓励其他国家的参与,而不仅仅限于目前有勘探能力的承包者。对于新资源,由于其资源特点,平行开发制可能不适宜,所以为什么提出股份参与制度。参股制与合同的财政条款不同,参股并不是在签订勘探合同时实行,而是承包者申请开采合同时生效,且一开始是企业部获得不低于20%的股份。) 如果把管理局参与的方式限定为参股和联合企业,我理解秘书长的意思。但现在谈及规章草案中提到的收益分享问题。我们理解,如果采用收益分享的方式,勘探申请者在签订勘探合同时就已经决定了未来商业开发阶段的利益分配问题,而这与《执行协定》规定的财委职能是相关联的。 (秘书长南丹的解释 您说的对,规章草案中是提到了产品分成(收益分享)制度,但在修正的文件中,我们已将它去掉了。这是一个不同的概念,应该由今后的企业部去决定是否应与承包者谈判这一问题。作为现阶段的讨论,我建议采用参与联合企业的制度,也即ISBA/12/C/2 (Part III)文件附件中—示范条款6的内容。) 感谢秘书长的解释,我国代表团将仔细研究秘书长提到的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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