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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对新资源勘探规章草案第16、19条的评论
-在管理局11届会议理事会上讨论新资源勘探规章草案时的发言摘要6

金建才

  新资源规章与结核规章的重要区别是考虑到新资源的分布与矿床特征,规定了除保留区制度外的其他三种制度选择。中国代表团认为,除了面积等较技术性的关键问题外,经济问题同样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1、参股、联合企业、产品分享三种制度应具有可操作性。如果选择这三种制度之一,均涉及到股权或盈利分成等经济问题,因此在勘探规章及勘探合同中应根据《执行协定》附件第8节,规定合同的财政条款。应拟订出与三种制度配套的标准合同范本,如参股协议、联合企业安排协议与产品分成合同,供承包者选择。

  2、我团想再次指出的是,由于这三种制度均涉及利益分配问题,根据《执行协定》附件第9节7、7(f)段,有关公平分配从”区域”内活动取得的财政及经济利益的规定显然应该考虑到财务委员会的建议。

  3、我们目前对这些经济利益分配比例的依据缺乏了解,建议法技委能否象矿区面积、毗连问题等技术性问题一样,对这些制度的关键问题及比例如何确定提供一个解释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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