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代表团关于新资源勘探规章草案若干问题的原则立场 |
| -在管理局11届会议理事会上讨论新资源勘探规章草案时的发言摘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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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建才 一、投资的安全性问题 结核规章制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先驱投资者的特殊性,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决议二与《执行协定》作了特别规定。从法律上保障投资的安全是制订规章的主要目的之一,现在制订新资源规章已不存在先驱投资者问题了,但是否就此可以认为不会存在如决议二所预见的情况,例如矿区重叠问题呢?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规章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是参照决议二(第2、5段)规定一种协商机制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还是适用其他原则?中国代表团认为规章不应回避或模糊这些问题,而应对这些问题有预见性并提出处理的程序。 二、新资源勘探开发制度 草案对参股、联合企业、产品分享三种制度的规定应具有可操作性。作为承包者在签订合同时理应界定清楚其经济权利与责任。应确定三种制度下企业部和采矿者之间相应的经济关系,在勘探合同(规章草案附件3与附件4)中加以规定,并应提供三种制度下的标准合同范本,如参股协议、联合企业安排协议与产品分成合同,供承包者选择。合同的财政条款应相对宽松,应能与国家管辖海域同类资源的勘探开发制度相竞争,以保护和促进勘探开发国际海底资源的积极性。我国代表团还想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执行协定》附件第9节7、7(f)段,有关公平分配从”区域”内活动取得的财政及经济利益的规定显然应该考虑到财务委员会的建议。 三、环境保护制度 中国代表团认为与新资源勘探及利用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非常重要。目前已认识到结壳和硫化物的环境问题与结核有很大差别,除了海山与洋脊的生态系统与生物群落本身不同于结核所赋存的深海海盆之外,新资源的分布范围相对集中,勘探及未来的开发活动在一个相对小的范围内进行,这些都要求对环境问题加强评价与监测。此外鉴于《公约》通过以来国际环境法发生的变化,草案有必要更加强调与重视海洋环境的保护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们鼓励通过规章的制订及配套制度的建立,管理局在深海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