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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在管理局7届会议理事会上关于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问题的发言

刘振民

中国代表团初步研究了秘书处编写的ISBA/7/C/2号文件,首先对秘书处的工作表示感谢。过去几天来,我们认真听取了各国代表团的发言,今天我想就这一问题谈点初步看法。

 

本届会议开始讨论有关“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问题,这是自国际海底制度建立以来的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工作。这一历史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这项工作表明,人类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认识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我们知道,二十多年前,人类仅仅对国际海底的多金属结核有一定的认识,因此,多金属结核是《公约》明确提到的唯一资源。过去二十多年来,人类对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这两种新资源也有了一定认识。一些国家对有关资源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方案”。应该说,这是人类发展史上的进步。新资源的发现,无论对有关国家,还是对世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将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国际海底管理局去年完成了多金属结核“采矿法典”的制订,如理事会能够在条件成熟时启动关于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的制订工作,将标志着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工作向前迈出很大一步。

 

中国代表团认为,我们现在讨论这两种新的资源问题时,有三个因素应该予以重视:第一,制订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的探矿和勘探规章问题,是俄罗斯代表团1998年提出的,也就是说,是在国际海底管理局成立之后提出的新问题。因此,涉及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探矿和勘探的所有问题,均应在《公约》和1994年《执行协定》确立的制度范围内予以解决。就这两种新的资源而言,国际海底管理局作为负责管理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组织,有责任确保《公约》以及《执行协定》确立的制度得到遵守。第二,人类对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两种资源的认识远没有对多金属结核的认识深刻。我们甚至可以说,人类目前对这两种资源的了解还不及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期间人类对多金属结核的了解。因此,人类还需要加大对这两种资源的科学研究,以便更加充分地认识这两种资源。第三,同多金属结核的情况一样,对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的商业性开采也将是很遥远的将来的事情。鉴于上述三点,中国代表团支持国际海底管理局启动对这两种资源的管理活动,但有关工作不应操之过急,而应逐步地渐进地进行。

 

中国代表团认为,考虑到这两种资源的特点,理事会在研究制订有关探矿和勘探规章时,应特别注意到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由于多金属结核物和富钴结壳在国际海底区域和国家管辖区域均存在,在资源的开发方面必然存在两种制度的竞争问题。《公约》本身要求海底管理局促进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开发。因此,关于“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的探矿和勘探制度就要有竞争性,否则,国际开发制度将失去生命力。

 

第二,为了体现国际海底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新的探矿和勘探制度,要充分照顾到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利益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但是,《公约》确立的开发制度如何适用于这两种资源,哪一种开发制度更适合于这两种资源,仍然是一个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第三,鉴于这两种新资源的分布和储藏特点,“勘探区域的面积”将是一个很难确定的问题。区域面积的确定,既要有利于避免垄断,又要让投资者获得足够商业开采的区域,所有这些问题均应在坚实的科学基础上予以合理解决。

 

中国代表团赞成一些代表团的观点,理事会可就多金属结核物和富钴结壳两种资源问题进行深入讨论,但应在充分讨论并取得基本一致的认识之后再正式启动拟订探矿和勘探规章的工作。同时,我们希望秘书处能够在下届会议(next session)上就该问题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和科学依据。

 

中国代表团还需进一步研究秘书处编写的有关文件,争取在下届会议上再进一步阐述我们对该问题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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