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问题非正式工作组会议若干热点议题 |
|
2006年2月13-17日联大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特设工作组在联合国总部召开会议,研究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会议反映的热点议题包括: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框架 一是认为对现有法律制度的执行方面存在空白,即对相关协定执行不力和现存机制利用不够;二是认为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着空白,从而需要对相关领域制订新的法律框架。欧盟坚持对这两方面的空白需要同时采取行动,提议应制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部执行协定,重点是在公海建立海洋保护区。一些非政府间组织支持欧盟的提议,重点应是制止破坏性捕鱼和建立监督机构。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倾向于支持制订一部新协定的提议,但表示需要更多时间来研究这一提议的价值,以确保这一提议对机构间协调与统一行动,以及对政府间的合作能起作用。77国集团+中国对欧盟的提议反应冷淡,因为这一提议几乎没有涉及发展中国家最为关注的深海基因资源问题。美国、日本、韩国、挪威、冰岛明确反对制订一部新协定的提议,认为谈判出台一部新的国际条约既费时间、也存在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强调就深海生物多样性保护而言,充分有效地执行现有协定与利用现有机制完全可以解决当前面临的最紧迫问题。 尽管对欧盟的提议反应不一,但就这一提议的谈判之门似已开启,下次工作组会议势将就这一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深海生物基因资源的法律地位 77国集团+中国认为应优先考虑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强调深海基因资源开发所得利益不应是经济和技术发达国家的特权,而应通过建立新的国际法律机制使发展中国家能够分享这一利益;在具体做法上,一些发展中主张利用和扩大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职能,而另一些国家则认为应同时考虑制订新的法律框架。 美国、日本明确反对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适用于深海基因资源,认为《公约》中有关“区域”资源的定义十分明确,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仅适用于矿产资源,主张深海基因资源的活动应遵循公海自由原则。欧盟认为深海基因资源不属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职能范围,同时也表示公海渔业制度不适用于深海基因资源,强调需要研究与澄清深海基因资源的法律地位问题,主张应采用预警原则和生态系统方式确保有效的海洋环境管理。 很明显,与会者认为一周会议远不足以就此问题得出结论,许多代表担心即使多年谈判也难以在此问题上取得突破。因此争论各方倾向于较好的做法是将原则及法律地位问题的争论搁置一边,而将注意力集中于寻求注重实效的方法上。在深海基因法律地位问题上观点相佐的美国与墨西哥都表示认同这一做法。欧盟试图提出折衷办法,表示可先出台一份深海基因资源活动的操作指南。美国、加拿大提议先出台一部规范海洋科学研究的行为守则,以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这一提议在某种程度上似乎也得到了77国集团的认可。 海洋科学研究 海洋科学研究问题的产生一是源于生物采探与科学研究从过程和行为上难以区分;二是这些活动对深海底脆弱的生态系统、如热液喷口生物群的潜在有害影响。讨论集中于:海洋科学研究与生物采探的区分以及如何规范这些活动;有关科学研究项目的信息与知识分享;海洋科学技术的转让。发展中国家倾向于按照“区域”海洋科学研究定义,建立公平分享科研成果的机制。欧盟认为《公约》第十三部分和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条款已经就此作了规定,海洋科研活动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美国反对发展有关海洋科学研究的制度,而认为应着重考虑制订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行为指南,以减少科研活动对海底生态系统的负面影响。似乎一致的意见是与会各方都认为应加强发展中国家参与海洋科学研究和资源管理的能力建设。 海洋保护区 讨论围绕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确定的至2012年建立全球海洋保护区网络的目标,是否应建立多功能的海洋保护区,以及界定、设立和管理海洋保护区的标准等问题,欧盟、新西兰、绿色和平组织为代表的非政府间组织等环境保护派主张基于预先环境评估、预警原则及生态系统方式,设立公海保护区。美国则强调海洋保护区应是对环境影响有明确定义的区域,反对将海洋保护区设定成禁止一切活动的区域,主张应发挥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等机制的作用。 短期内应采取的相关措施 在界定当前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所面临的最紧迫的威胁方面,认同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第7次会议的有关决定。在这方面,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的捕鱼(IUU)活动和破坏性捕鱼、特别是底部拖网捕鱼活动是当前面临的最紧迫问题。欧盟、新西兰、墨西哥及绿色和平组织等一些非政府间组织呼吁应对此采取紧急行动。加拿大认为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改革与即将开展的对《公约》有关渔业问题执行协定的审查应列为短期内应采取的必要与实际措施。 工作组会议看来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是会议认为应采取紧急行动保护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