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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常驻国际海底管理局副代表金建才在海管局第13届会议理事会上的发言

2007710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祝贺您当选本届理事会主席,相信凭您的经验与智慧,本届理事会会继续沿着正确的方向向前推进相关工作,我们对此抱有信心与期待。

关于《“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草案》,中国代表团的总体立场是:规章内容须体现“区域”内资源属于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有利各方参与。由于目前对海底硫化物资源的了解程度仍相当有限,规章草案的审议工作应审慎行事,不应急于求成。

就草案审议的具体问题而言,秘书处在ISBA/13/C/WP.1文件第18自然段中指出:“关键的问题仍然是分配供进行勘探以及最终进行开发的区域的组合形式问题”。秘书处文件正确指出了这一关键问题。此外,中国代表团认为,除了矿区的组合形式外,矿区面积大小同样是一个关键的未决问题。上述两个问题相互关联,与各方在勘探和开采“区域”内硫化物资源方面的利益关系重大。对于这些关键问题,理事会应当进行认真和充分的讨论。

ISBA/13/C/WP.1文件的第18自然段,秘书处提到了关于矿区组合形式问题的三种不同意见,并在第19自然段指出,“讨论中一再提到的一个问题是,在现阶段,对多金属硫化物矿床的规模和分布特征了解不足,无法作出明确的决定”。对于这几种不同意见,中国代表团暂不发表评论,但需指出:我们赞同这种观点,即由于目前对海底硫化物资源的了解程度还相当有限,因此现阶段难以在三种不同意见中作出抉择。

中国代表团进一步认为,除了对矿床的规模和分布特征等地质因素了解不足外,缺乏对“区域”内硫化物资源的经济分析也是导致目前对矿区面积和矿区组合方式等问题无法作出明确决定的重要原因。

我们还注意到,在上述文件的第1920自然段,秘书处提出了建立自动审查机制的建议,以期在出台规章后,通过该机制来解决目前在勘探区面积方面所存在的分歧。对此,中国代表团认为,第一、在科学论证尚不充分、技术资料十分有限、关键问题仍存分歧的情况下,出台规章的条件是不成熟的。第二、在此情况下出台规章,规章的实际效果难以预料,很可能是欲速则不达。第三、中方对审查机制持审慎态度,对于在硫化物矿区面积和组合形式等关键问题上所存在的分歧,靠自动审查机制是难以解决的。

此外,中国代表团还注意到,除上述矿区面积和组合形式等关键问题外,规章草案中还有一些问题也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和审议。例如:区块累进收费制、管理局参与模式、硫化物勘探和开采活动对深海环境所产生的影响以及相对于国家管辖区域规定的制度而言,有关“区域”的制度如何体现竞争性等等。我们期待着,关于上述问题的讨论和审议能取得进展。中国代表团将一如既往,与各方一起共同推进管理局各项工作的进展。

谢谢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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