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海底管理局海洋科研捐赠基金的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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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管理局第13届大会通过了管理局捐赠基金的职权范围、指导原则和使用程序的决定(ISBA/13/A/6)。基金的目的是促进和鼓励国际海底的海洋科学研究,利用培训、技术援助和科学合作方案等方式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合格科学家和技术人员参与海洋科学研究方案,向他们提供参加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的机会。 基金的初始资本是原先驱投资者矿区申请费用的余额和累计利息。基金接受管理局成员国,其他国家,相关国际组织,各学术、科研和技术机构,慈善组织,公司和私人的捐款。 管理局将设立由知名人士组成的咨询专家小组,评估有关申请并就颁发基金奖助金事宜作出推荐。 附:国际海底管理局捐赠基金职权范围、指导原则和使用程序 一. 设立基金的缘由 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四三条第2款规定,国际海底管理局应促进和鼓励在“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 2. 《公约》第一四三条第3款规定,各缔约国应以下列方式和其他方式促进“区域”内海洋科学研究方面的国际合作:确保在适当情形下通过管理局或其他国际组织,为了发展中国家和技术较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发展各种方案,以期:(a)加强这些国家的研究能力;(b)在研究的技术和应用方面对其人员进行训练;(c)促进聘用它们的合格人员从事“区域”内的研究。 二. 基金的目的和用途 3. 国际海底管理局捐赠基金(“基金”)是秘书长根据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2006年8月16日决议(ISBA/12/A/11)和依照《管理局财务条例》的规定,作为一个特别基金设立的。只能以基金的收入用于基金的用途。 4. 基金的目的是促进和鼓励为全人类的利益在“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其方法是,利用培训、技术援助和科学合作方案等各种方式,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合格科学家和技术人员参与海洋科学研究方案,向他们提供参加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的机会。 三. 向基金提供捐款 5. 管理局、管理局成员、其他国家、相关国际组织、各学术、科研和技术机构、慈善组织、公司和私人均可向基金提供捐款。 6. 基金的初始资本是根据2006年8月16日ISBA/12/A/11号决议第3段转账的资金总额。 四. 申请援助 7. 提供基金援助的申请通常应由管理局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但秘书长可以接受任何其他国家的申请,只要他确信该申请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家。 8. 申请财政援助应说明用途。可以为下列用途申请财政援助: (a) 发展中国家的合格科学家和技术人员参与海洋科学研究方案或科学合作; (b) 培训方案; (c) 技术援助。 9. 以上每一种用途均应提供下列详细资料: (a) 参与海洋科学研究方案或科学合作 申请书应附有: ㈠ 关于该海洋科学研究方案的性质和目的的说明; ㈡ 拟用方法和手段的简介; ㈢ 主办机构或参与机构的名称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姓名; ㈣ 关于发展中国家的人员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参与项目并从该项目获益的说明; ㈤ 将受益于基金援助的所有发展中国家人员的履历; ㈥ 该海洋学研究方案或科学合作的持续时间和地点; ㈦ 所申请的援助的估计费用明细数; ㈧ 关于拟议的活动在何种程度上符合基金的宗旨和目标的说明。 (b) 培训方案 申请书应附有: ㈠ 关于培训目标以及以后打算由受训人员担任的职位的说明; ㈡ 有关培训机构或实体的资料; ㈢ 培训课程大纲; ㈣ 培训课程时间表; ㈤ 受训人员的履历; ㈥ 所申请的援助的估计费用明细数; ㈦ 受训人选关于参加该培训方案的预期收获以及该方案将如何有助于其职业发展的说明; ㈧ 关于拟议的活动在何种程度上符合基金的宗旨和目标的说明。 (c) 技术援助 申请书应附有: ㈠ 关于技术援助的性质和目的及意义的说明; ㈡ 技术援助方案简介; ㈢ 主办机构或参与机构的名称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姓名; ㈣ 拟提供技术援助的所有咨询人的履历; ㈤ 所申请的援助的估计费用明细数; ㈥ 关于拟议的活动在何种程度上符合基金的宗旨和目标的说明。 五. 一般事项 10. 管理局秘书处担任基金秘书处。 11. 秘书处应努力与各大学、科学机构、承包商和其他实体订立安排,为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家参与“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活动提供机会。这些安排应包括减免培训费用的安排。秘书处应不时公布这类机构的名单供成员国参考。 六. 咨询小组 12. 管理局秘书长应任命由6至9名海洋法及其执行方面的知名人士组成的咨询小组,任期三年,目的是评估有关申请,并就颁发基金奖助金事宜作出推荐。小组成员的任命,应适当尊重公平地域代表性。小组应包括:(a) 常驻管理局代表;(b) 国际性教育机构或组织的代表;(c) 与管理局工作密切相关的个人。秘书长应每年提供一份咨询小组成员名单,作为秘书长年度报告的附件。 13. 管理局秘书处将根据所收到的申请,拟订一份列出有资格的候选人和建议的短名单,提交咨询小组评估。咨询小组将收到下列信息:每份申请的摘要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各候选人获得援助的资格;政府或政府机构或其他机构或实体的赞助;在适当情况下,关于是否能够促进候选人的职业或专业发展或获得专门培训或经验的信息;有关海洋科学研究方案、科学合作或技术援助的性质和目的摘要;有关个人或发展中国家的预期收获的陈述。 七. 援助的给付 14. 秘书长将根据咨询小组的建议,用基金的款项提供财政援助。援助应视基金的资金状况提供。 八. 培训方案的特别规定 15. 基金为培训或研究工作提供的奖助金可用于支付课程费用(除非伙伴机构或实体已免去这一费用)、以及旅费、生活和住宿津贴及医疗保险。生活津贴仅包括一般生活费用,应根据联合国管理研究金和培训的政策和做法支付。 16. 奖助金在原则上不得用于最终可获得学位或文凭的学术性研究。培训方案在适当情况下可包括一般性和专门性以及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教学内容。 17. 获得培训或研究奖助金的人选在培训方案结束时,应提交一份关于该方案效用的简要报告。主管人员也应向管理局提交一份关于参加培训人的表现的报告。提名受训人的发展中国家也应提交简要报告,介绍培训工作给受训人和有关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收益。 18. 秘书处还可建立一份发展中国家合格候选人名单,用于提名参加直接或间接从事海洋科学研究的科学机构或实体提供的培训。为此,秘书处将定期向发展中国家政府和科学机构发出通知,邀请提名可受益于培训机会的适当人选。 九. 公布和报告为海洋科学研究方案、科学合作和技术援助提供财政援助的成果 19. 为参加海洋科学研究方案、科学合作或技术援助提供财政援助时,接受援助者应向秘书处报告所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援助的成果,以及在按有关机构或实体的要求须对研究方案、科学合作或技术援助的任何方面保密的前提下,报告取得的成果。 20. 秘书处应在按有关机构或实体的要求须对研究方案、科学合作或技术援助的任何方面保密的前提下,公布资料,介绍海洋科学研究方案、科学合作和技术援助的成果,供管理局成员参考。 十. 报告 21. 秘书长应提交关于基金活动的年度报告,包括基金所收捐款和基金所付款项的明细数,及基金活动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其目标。报告应提交给财务委员会和管理局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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