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底管理局第16届会议

2010-06-24 22:00

 

  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局)第16届会议于2010年4月26日至5月7日在管理局所在地牙买加金斯敦举行。会议主要通过了《“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就法律和技术委员会今后的规模和组成达成一致,调整了管理局会费分摊比额,改选了理事会半数成员,并决定就担保国责任问题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寻求咨询意见。

  一、大会

  70个管理局成员(成员国国家及欧洲联盟)和美国等4个观察员国或组织派人出席了本届大会。来自西欧及其他国家区域组的西班牙常驻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希尔瓦-费尔南德斯大使当选大会主席。

  1、秘书长年度报告

  秘书长在其年度报告中概述了管理局自第15届会议结束以来的各项工作,提出管理局2011-2013年拟议工作方案,即将继续侧重于必要的科学、技术、法律和政策工作,其主要工作领域包括:(1)持续监督勘探合同并视需要授予新的合同;(2)逐步制定“区域”内各种活动的管理制度;(3)监测有关深海海底采矿活动的趋势和发展,包括世界金属市场情况和金属的价格、趋势和前景;(4)收集和评估探矿和勘探所产生的数据并对结果进行分析;(5)推动和鼓励在“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6)开发数据库。

  对于上述第(2)项工作领域,秘书长特别指出,由于缺乏“区域”内探矿、勘探和开采整套规则的“采矿法”,潜在投资者很难考虑商业开采海底矿物,因此,秘书处拟在2011-2013年内委托研究有关“采矿法”的相关问题,包括近海石油和天然气开发经验和陆地采矿财政制度等。此外,秘书长还希望各国提前考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2条(外大陆架非生物资源开采)下的管理局职责问题,并拟组织专家会议起草有关建议。

  报告指出,在世界经济衰退对海洋采矿业产生不利影响的同时,潜在投资者和国际新闻媒体越来越关注稀土元素和其他微量金属的经济潜力,这可能推动这些资源的海底商业开采。秘书长建议研究海底矿藏是否有可能成为上述资源的替代来源的问题,评估海底矿藏与陆地矿藏相比所具有的商业潜力。

  报告详细分析了管理局在促进和鼓励“区域”内海洋科研方面所做的四方面工作。一是举办技术研讨会,主要讨论控制采矿对海洋环境的影响问题。2010年管理局还将召集研讨会,进一步审查法律和技术委员会正在审议的关于在中太平洋克拉里昂-克利伯顿断裂带建立特别环境区域网的建议。二是加强和协调海洋科研方面的国际合作,报告特别介绍了管理局和中国大洋协会的合作进展,包括上海同济大学海洋与地球科学学院为发展中国家海洋科学领域的候选人提供五个硕士或博士学位奖学金,以及拟于2010年在同济大学举行针对发展中国家科学家的一个短期培训班项目。三是地区性宣讲会,其目的是向国家和区域机构的政府官员、海洋事务决策者和科学家通报管理局的工作,促进来自发展中国家机构的科学家参加国际研究机构在“区域”内进行的海洋科研。管理局迄今已组织4次宣讲会,将于2010年9月在牙买加举行针对加勒比区域的宣讲会。四是管理局在“区域”内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与有关国际组织的密切合作,为加强各方工作的有效协调,秘书长建议改进各机构环保数据的标准化以及加强数据库之间的互通。

  关于资源数据的收集和评估,报告介绍了秘书处对中央数据储存库的更新情况,特别是海底块状卤化物数据库的更新。秘书处拟在2011-2013年工作方案期间实施一个主要项目,将2001年至今的所有报告、绘图和承包人审查报告数字化并输入中央数据库,并将这些文件安全存档。

  报告还简要介绍了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的现状以及待审议的勘探合同的申请、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铁锰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制订进展,以及海底采矿相关技术发展情况。

  管理局成员对管理局近一年来的工作表示满意,欢迎管理局2011-2013年拟议工作方案。各方普遍希望在本届会议上通过多金属硫化物规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科特迪瓦、孟加拉国、突尼斯、尼日利亚和坦桑尼亚等许多发展中国家发言赞赏管理局在宣传有关知识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培训方面所做的努力。俄罗斯、墨西哥、印尼、巴西、阿根廷支持秘书长关于尽早就采矿规则和《公约》第82条问题开展研究工作的建议。澳加新集团和南非、塞内加尔、斐济等国欢迎管理局与包括《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委员会、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内的各相关国际组织以及政府和私营部门开展的合作。此外,南非、塞内加尔对管理局会议出席率不足表示关切;特多和乌干达建议内陆国积极参与管理局工作;古巴呼吁各国广泛参加《国际海底管理局特权与豁免议定书》;牙买加建议在管理局总部建立海洋矿物博物馆,向学生、各国代表和牙买加公众提供宣传教育渠道。

  中国代表团对秘书长年度报告表示满意,并愿积极参与新资源规章的审议,主张各方采取灵活和务实态度尽早完成有关规章的制订工作。中国代表团宣布了一系列支持管理局科研合作与培训的最新措施,包括中国政府于2009年底再次向自愿信托基金捐赠20,000美元,中国大洋协会申办海底热液系统的科研捐赠基金项目,同济大学为发展中国家人员的硕士、博士学位提供奖学金项目和拟议的短期培训项目。中国代表团还强调各国应恪守《公约》有关规定划定其外大陆架界限,呼吁管理局就此加强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沟通,在实现沿海国和国际社会整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维护公平合理的国际海洋法秩序方面发挥作用。

  2、理事会半数成员改选

  大会完成了理事会半数成员国的选举,选出以下国家为理事会各组成员,A组的意大利、俄罗斯联邦,B组的大韩民国、法国、德国,C组的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D组的斐济牙买加、埃及,E组的越南、卡塔尔、喀麦隆、科特迪瓦、尼日利亚、智利、墨西哥。上述理事会成员任期自2011年1月1日起四年。

  3、财务委员会报告和建议

  根据财务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以及理事会的建议,大会批准管理局2011-2012年度预算13,014,700美元;调整成员国会费分摊比额,特别是将日本的摊款比额从以往的22%降低到16.587%;确定秘书长2011-2012年调剂划拨款项额度;促请管理局成员按时足额缴纳预算摊款;增加周转基金数额;呼吁管理局所有成员向管理局海洋科学研究捐赠基金及自愿信托基金捐款。

  4、其他

  大会核准了《“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通过《管理局工作人员条例》修正案,决定授予国际电缆保护委员会和《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委员会以观察员地位,并完成了财委的补缺选举,选出缅甸的Zaw Minn Aung和印度的Pradip Kumar Choudhary两人填补原上述两国籍委员辞职后的职位空缺,任期截至2011年12月31日。大会第17届会议的日期定为2011年4月26日至5月6日。

  二、理事会

  理事会37个成员中,除肯尼亚和安哥拉外的35个国家出席了会议,来自亚洲集团的印度代表达斯先生当选为主席。会议主要审议了多金属硫化物规章草案、就担保国责任问题寻求咨询意见以及法技委的规模和组成问题。

  1、多金属硫化物规章草案

  理事会审议解决了多金属硫化物规章草案的最后两个未决问题,即反垄断和重叠主张,最终通过了规章。

  关于反垄断问题,在秘书处根据以往讨论提出的条款草案中,关联实体可申请勘探区的最大面积受到明确限制,关联实体被定义为彼此存在控制关系或共同受第三方控制的实体。印度还建议既要对具有不同国籍的关联企业可申请探勘面积设定上限,也要为一国可担保其他实体探勘矿区的总面积规定上限。中国代表团认为,不能仅因某些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股权属于某一国家即认为他们是“关联实体”,进而限制他们的总申请面积;另外,考虑到有潜力开发“区域”资源的国家仅为少数,目前的勘探工作也具有先驱性和尝试性,从促进早日实现商业开采有关资源、服务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目前阶段不宜规定一个国家只能担保一个勘探申请。在澳加新集团的建议下,会议最后通过了折中案文,笼统规定法技委在审议勘探申请时应考虑防止国家或实体垄断有关资源开发活动。在通过规章的理事会决定中,理事会要求法技委适时拟定反垄断标准,交由理事会审议。

  关于重叠主张(即涉及相同勘探区的不同申请),南非、德国和特多等不少国家坚持基于“先来先得”原则简便快捷地处理有关申请。中国代表团表示,为防止恶意抢先申请,特别是在规章通过后的一段时间内,解决重叠主张应在分析有关申请者探矿质量的基础上适用“公平与公正”原则,综合考虑发现多金属硫化物矿的时间、地点和数量,以及工作程度、资金投入和申请时间等诸多因素,不能简单根据“先来先得”原则仅批准首先提出的申请。各方经谈判妥协,接受了秘书长的建议,将重叠主张条款移出规章,代之以理事会决定方式就此做出为期一年的特别安排,在规章通过后一年之内,若有关重叠主张未能在当事方之间协商解决,法技委应根据中方建议的“公平与公正”原则所需考虑因素就此提出建议,供理事会审议。

  2、就担保国责任问题寻求咨询意见

  关于“区域”内资源开发的担保国应具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问题,瑙鲁建议根据《公约》第191条,就此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寻求咨询意见。该建议得到特多、牙买加、南非、苏丹、科特迪瓦、印度、斐济等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积极支持。但也有部分国家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如阿根廷、巴西、墨西哥、新西兰和挪威等国建议此事先交法技委审议并由其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后,再由理事会处理;美国、加拿大、荷兰则认为寻求咨询意见目前时机尚不成熟,应先研究国际实践,收集有关担保国责任问题的现有经验后再议。该议案最终得到理事会协商一致通过,将成为海底争端分庭的第一个咨询意见案。

  3、法技委的规模和组成

  法技委将于2011年举行换届选举。为此,秘书长就法技委的规模和组成问题提出说明,指出法技委现有成员25人,远超过《公约》规定的15人,且专业领域代表性不足,影响了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增加了会务成本,且采用全体换届选举的做法也不利于委员会工作的延续性。关于法技委人数问题,包括越南、德国、牙买加、古巴、智利、埃及、苏丹、乌干达、塞内加尔、尼日利亚等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认为,委员会过去5年的工作令人满意,当前规模并不妨碍它高效运作。关于会议出席率和工作效率问题,西班牙和俄罗斯建议,如有关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科特迪瓦还建议,若有关委员长期不出席会议,应视其为自动辞职。关于委员会的工作延续性问题,苏丹和智利支持秘书长的建议,认为可采取每次换届仅改选半数成员的做法,但荷兰、英国、加拿大、特多和印度认为,现有换届方式为《公约》明文规定,且实践中可通过委员连选连任方式来解决延续性问题。理事会经审议决定,下次委员会换届选举仍采用全体换届方式,最多可选出25名成员,并请各国在选举时关注候选人的知识结构。

  4、会费分摊比额

  日本在会上提出要求,请管理局根据日本在联合国的新的会费分摊比额相应调整和降低其在管理局的会费分摊比额。由于该要求符合《公约》规定的会费分摊比额计算方式,财委建议同意该项请求。在理事会审议中,大多数国家对此也未持异议。但特多、牙买加、古巴、南非、乌干达、尼日利亚、坦桑尼亚等国对此调整存在一定保留意见,认为其未能充分考虑支付能力原则。理事会最终采纳了财委的建议。

  5、其他

  理事会在通过多金属硫化物规章后即启动了对富钴结壳规章草案的审议,但因时间有限,仅简单地交换了意见。中国代表团对该草案中矿区面积过小提出了关切。此外,理事会还审议了法技委的报告,各国对克拉里昂-克利珀顿区的多金属结核地质模型项目的完成表示欢迎;阿根廷、墨西哥、尼日利亚和荷兰对报告中指出的多金属结核勘探承包者年度报告不够详细的问题表达了关注。

  三、法律和技术委员会

  本届法律和技术委员会会议于4月19日至28日召开,共有20名委员出席会议,莫桑比克委员Miguel dos Santos Albertos Chissano先生当选为会议主席。

  1、审议承包者年度报告

  委员会依惯例以非公开会形式审查和评价了承包者根据《“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提交的年度报告,对年度报告中的以下两个问题提出关切:(1)所列部分支出不属规章规定的“实际和直接勘探支出”;(2)未能提供环境和勘探方面原始数据。委员会建议要求承包者在下一份年度报告中附上依照2009年建议要求的历年支出订正分类账;请秘书处参照2009年建议中提出的支出建议项目为下一届会议准备一份承包者报告的支出详细分析,以使委员会能就如何处理这种支出向下一届法技委提供进一步指导;另请秘书处提供一份关于承包者迄今进行的勘探和环境工作的详细分析。

  2、德国联邦地球科学和自然资源研究所培训方案

  委员会审议了德国联邦地球科学及自然资源研究所报告的按照其勘探合同附则3所开展的培训方案完成情况,对培训方案表示满意,认为其履行了有关合同义务。

  3、对承包者提出的关于评估“区域”内多金属结核勘探可能对环境的影响问题的指导建议

  委员会临时性通过了按照多金属结核规章第31条对承包者提出的关于评估“区域”内多金属结核勘探可能对环境的影响问题的指导建议,并将于2011年会议上对该建议文件的附件进行更详细的审查。

  4、克拉里昂-克利珀顿区地质模型

  委员会对完成克拉里昂-克利珀顿区的多金属结核地质模型项目表示欢迎,注意到该模型在获得更多数据后会进行更新,支持对中印度洋盆地开发一个类似的项目。委员会还对管理局海洋矿物资源中央数据库的发展表示满意。

  5、国际海洋矿物学会《海洋采矿环境管理规则》

  国际海洋矿物学会执行局成员Verlaan博士向委员会介绍了国际海洋矿物学会《海洋采矿环境管理规则》最新修订草案,简要综述这一构想和结构以及国际海洋矿物学会背景。委员会对之进行了一场内容广泛和丰富的讨论。

  6、管理局拟议工作方案

  委员会注意到管理局今后的项目并予以支持,回顾管理局根据公约第145条继续详细拟定规则、规章和程序的重要性,特别是确保有效保护海洋环境,保护和养护“区域”内自然资源。委员会还注意到将在2010年晚些时候举行研讨会,进一步审查关于在克拉里昂-克利珀顿断裂区建立特别环境区域网的建议,认为秘书长提议委员会成员参加关于《公约》第82条第4款执行情况的专家会议具有重要意义。

  7、就担保国责任问题寻求咨询意见

  委员会注意到瑙鲁提出的就担保国的责任和赔偿责任问题请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提供咨询意见的建议。对建议中所述关于在瑙鲁完成有关申请程序中法技委内部在担保国责任的解释问题上存在不同意见的说法,委员会指出,所谓“不同意见”并未在委员会报告或其他任何正式文件中反映,有关申请是因当前全球经济环境和其他关切问题而应申请者要求推迟考虑的,事实上,瑙鲁曾对第14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审议其申请的工作还表示过感谢。

  8、法律和技术委员会的规模和组成

  委员会一致认为公约没有限制委员会的人数,反而允许扩展,委员会25名专家能够有效运作,委员会成员有必要保留尽可能广泛的专业领域知识,特别是应包括海洋生物学、海洋地质学、采矿工程、矿业经济学和法律事项某些关键学科的专家。

  四、财务委员会

  本届财务委员会会议于4月26至28日召开,印尼籍委员哈希姆•贾拉尔再次当选为委员会主席。本届财委举行了5次会议,主要审议了2011-2012财政期间拟议预算、周转基金、2011-2012年分摊比额表、捐赠基金、自愿信托基金、新成员国的一般行政预算摊款和周转基金预付款以及其他事项,并向理事会和大会提出了有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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