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海底管理局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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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管理局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一部分和《关于执行<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所确立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组织和控制成员国在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深海底进行的活动,特别是管理该区域矿物资源的组织。管理局是一个独立的政府间组织。管理局具有根据《公约》和《执行协定》的规定制订规章的权力;在未来深海商业开发活动中,具有与深海底开发承包商公平分享收益的职能;并可拥有一个获得授权在深海底直接从事矿物资源开发的机关—企业部。 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载有管理局章程,规定了其主要机关和附属机构的结构和职能,以及其各自作出决定的程序。这一范围广泛的《公约》界定了各国从海岸到深海,在世界海洋各个部分的权利和职责,对从捕鱼和航运到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所有主要海事活动作出了规定。《公约》第十一部分与管理局有关,涉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根据《公约》,“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在《公约》于1982年通过后,通过谈判对《公约》第十一部分作出了重大修改,以便使《公约》更易为海洋大国(特别是美国)所接受。这些国家要求对深海资源的管理适用更为灵活的依赖市场原则的制度。对《公约》第十一部分的修改载于《关于执行<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执行协定》具有与《公约》本身同等的法律效力。 管理局三个主要机关自管理局成立以来一直运作至今:一个由管理局全体成员国组成,负责制定政策的大会;一个由36个成员国组成,负责拟订具体政策的理事会;以及一个在秘书长领导下,由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开展搜集资料、监测和研究等日常活动的秘书处。 除了这些主要机关外,还成立了两个专门性的常设附属机构,由以个人身份当选的成员组成:附属于大会的财务委员会和附属于理事会的法律技术委员会。海底采矿一旦可行,将增设另一附属于理事会的专家机构,即经济规划委员会。 虽然这些机构可以过半数票的表决方式作出决定(实质问题需要三分之二多数票),但大多数决定都是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的。这是尽可能达成能为各国家及利益集团所接受的解决办法。这一做法符合《公约》如下规定:“作为一般规则,管理局各机关的决策应当采取协商一致方式。” 管理局采用召开届会的方式开展工作,期间所有机构均举行会议,一般为期两周。这些会议通常于7、8月间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的管理局总部举行。 Ø 大会 Ø 理事会 Ø 秘书处 Ø 财务委员会 Ø 法律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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