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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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大会由管理局所有成员、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方)组成,为管理局的最高权力机构。截至2005年10月,《公约》缔约国(方)数目为149个(148个国家加欧洲共同体)。 大会就“区域”活动制订一般性政策。除其他外,还具有下列权力: l 选举理事会和其他机构成员以及领导秘书处的秘书长。 l 制定管理局的两年期预算,以及参照联合国确定的分摊比额表,决定各成员国对预算的缴款比率。 l 就管理“区域”内探矿、勘探和开发活动所制定的规则、规章和程序,在理事会通过之后予以核准。 l 审查其他机构提交的报告,特别是秘书长关于管理局工作的年度报告。 《公约》另外规定的几项大会权力将在深海采矿活动开始后予以行使。这些权力涉及如下方面的决策:如何公平分享从“区域”内活动取得的财政和其他经济利益;以及如何对本国陆地矿产出口收益因海底生产而减少的发展中国家作出补偿或其他经济调整。 大会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过半数作出,关于实质问题的决定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三分之二多数作出。 由大会选举的15名成员组成了管理局财务委员会。
Ø 管理局成员国 Ø 历届大会主席 Ø 管理局观察员国 Ø 理事会 Ø 秘书处 Ø 财务委员会 |